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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Jan 28, 2024 20:28:45 GMT -8
通过这笔投资,该公司打算更接近创新和创业生态系统,这些公司具有创新的形象和管理以及加速增长的特征,这些特征需要法律建议来增加业务的价值和安全性。 据马蒂内利负责新部门的合伙人罗伯托·赫林·迈耶 (Roberto Hering Meyer)介绍,该办公室除了将开展帮助初创企业的工作外,还打算拉近它们与传统客户的距离,其中大多数是行业客户。 “其中许多公司有兴趣投资初创企业,但他们不知道如何投资,也不知道自己的特殊性。然后我们可以帮助建立这座桥梁”,他解释道。 Hering 还表示,由于它是全方位服务,该办公室将能够在所有法律领域为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特别是在并购、金融、合同、税务以及数字和劳工领域,这些领域自然涵盖具有此特征的企业的大多数需求。 如有必要,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非正常解散情况,如果公司无法直接回应,则被重定向。 随着同样来自 STJ 的第 392 号判例的出现,这种情况最终发生了变化,该判例限制了 CDA 的更换以修改纳税人[3],其论点是司法名称必须反映税收评估和纳税人的权利。广泛的行政辩护。 有鉴于此,美国国税局开始采取新的方式提供帮助,将管理人员直接纳入税收评估中。换句 Whatsapp 号码数据 话说,通过这种新做法,管理人员现在与公司一起在税务评估通知和旨在支付一定税收抵免的评估通知中被提名。 CTN 第 124 条第 I 款的规定与关于税务管理人员责任的讨论同样相关。 这是因为,在管理人与法人实体具有共同利益的论点下,税务局利用这一手段夸大地表明与被评估纳税人有联系的多个个人和法人实体为共同责任,其中包括管理人法人实体。 这是一种错误且有偏见的做法,因为税务局不能使用上述条款来承担管理人的责任,因为已经有关于这一点和共同利益的法律规定(《CTN》第 135 条,III)(不精确和抽象的规定)。术语)不能与经济利益混淆。 第一个涉及被检查者以“积极、单独和团结的方式”参与,“相互承担限制赋予纳税义务本质的法律事实的权利和义务” [4],而第二个仅仅是“最终的和最终的”。持有人在法人实体探索商业业务时自然拥有的间接利益” [5]。 为了管理人对团结的正确定性,无论是通过适用《CTN》第 135 条第 III 款,还是通过适用《CTN》第 124 条第 I 款,举证责任都落在检查人员身上,其职能是有效证明联合纳税人参与触发事件,包括税务上诉管理委员会 (Carf) [6]已经了解的情况。 由于将管理人纳入违规通知的被告方,税务局根据第 9,532/1997 号法律第 64 条和第 64-A 条以及 RFB 规范,对上述共同责任方的资产进行了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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