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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 2024 21:06:28 GMT -8
多问题中存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从当代刑法关于这些违法行为中保护的法律利益的观点来看,它恰恰是与动物的法律保护有关的问题,其中它是观察到,除了在我们的案例中出现的困难之外,这是一部规范动物虐待的特殊法律,这当然无助于以一定程度的精确性确定在这些情况下必须保护的利益,观点如此多样,以至于更难确定什么应该是法律利益,为未来构建动物权利及其保护奠定教条基础。可以提供.刑罚. 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对立的群体,各有其特点:他们通过提出滥用行为的非典型性来反对法律善的存在,因为——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这将是一种与最常见的情况相反的情况。 保障性刑法的昂贵原则,例如最小干预原则、辅助性原则和详尽性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行政处罚法失效的情况下,有些人认为刑法是惩罚这些违法行为的最合适的工具,但在确定什么是受保护的法律利益时,却存在深刻的分歧。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否是一种集体的、分散的法律利益,其特征是由于将这种犯罪视为多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重犯罪,或者理解我们面临着一种侵犯个人法律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具有各自的细微差别。 预期意见,对我们来说,这些违法行为框架中的法律利益是动物本身,作为一个活生生的自然结构 - 一个包含其生命及其身心完整性的结构,无论其他利益可能因虐待而受到损害行为(例如社会对动物痛苦、动物与人类之间的。 关系、生物多样性等的感受),因为一方面,法规本身旨在通过分类来保护所产生的利益第 1 条中的动物是虐待行为的“受害者”(使其成为有关合法财产的所有者),另一方面,虐待家畜似乎与虐待没有多大关系根据某些学说,处理与上述商品相关的其他利益,特别是与环境有关的利益,这与动物犯罪可能发生的情况相反,在动物犯罪中,破坏野生动物可能会危及平衡构成环境的子系统的某个部分,即生物。 尽管该规则不是很明确,但它在涉及“残忍行为”时仅针对受害者,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就不是“虐待”,因为残忍只不过是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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